关于不得借用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名义向其他客户乱收费的提示 尊敬的客户朋友: 近期我司了解到,个别客户以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外代”或“我司”)收取“风险补偿金”、“信用违约成本”的名义,向其他客户加收甚至放大该笔费用,为使您了解此事,现说明如下: 天津外代自2021年10月8日起,对自身代理的离港船舶,不再对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订舱代理客户给予无偿信用额度。对有信用需求的客户,已请相关客户提供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个别确有困难需要信用付费期(额度)的客户,为了努力支持客户业务需要,依其申请,在其自主选择和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合理评估后设定的有限额度为前提,计收了少许信用违约成本。该情况与船东、船公司、货主、贸易商无任何关系,仅限于直接与天津外代发生业务并自主申请使用天津外代信用账期的客户,对于未申请和使用天津外代信用账期的客户,我司从未向其收取此费用。 特提请广大客户注意!我司保留对任何假借天津外代名义乱收费的违法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顺颂商祺!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5日 |